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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5-01-08

为促进医师队伍人才建设和学科发展,加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切实保证培训质量,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5〕97号),中国医师协会《关于印发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2019 年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2019年版)的通知》(医协函〔2019〕565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卫规〔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专培”)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础上,继续培养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口腔疾病专科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二条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完成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口腔类),拟从事口腔领域某一专科临床工作的医师或需要进一步整体提升专业水平的医师;

(二)具备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口腔类),需要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专培各专业基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组织架构

我院专培工作实行院级-职能部门-专业基地三级管理架构。院级管理由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以下简称“院毕教委”);职能部门管理由毕业后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毕教办”);专业基地管理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 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医院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基地培训工作。毕教委实行党政负责人为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具体负责人、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全面参与的协调领导机制。毕教委下设毕教办,具体承担培训招收、实施、考核,培训对象管理及入院教育工作。医院成立院级专家督导组,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开展质量检查、评价与反馈。具体工作详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规定》。

(二) 专业基地工作职责

专业基地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成立专培教学小组,基地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所辖诊疗小组及培训相关科室专家组成,配备教学主任和教学秘书,在毕教办的统筹管理下,健全组织管理机制,负责本专业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完成本专业培训任务。

1.负责本专业基地专培的培训计划制定与实施、临床教学、学员考核等工作。

2.负责本专业基地师资建设及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3.配合组织管理部门要求,积极做好招收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等工作并接受年终检查。

第三章 培训基地管理

第六条 培训基地是承担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及科室必须经过严格遴选、规范认定,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与能力。培训基地设在经过认定的、建有省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专科)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原则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第七条 培训基地应达到《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国家级培训基地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省级培训基地经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

第八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轮转培训科室等组成,专业基地负责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九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数量充足、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带教师资队伍。培训工作实行导师制,每名指导教师(导师)同时带教的培训对象不超过3人。

第十条 外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单位人”)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以下称“社会人”)由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社会人的人事档案统一交人才服务中心或属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或由本人委托有关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培训结束后社会人自行择业。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协助培训对象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统一制定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2019 年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实施,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三条 培训招收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由培训基地根据省卫健委分配的培训计划名额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每年将新招收的学员名单报省毕教办进行学籍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

第十五条 对在培训招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培训申请人,取消其当年报名、录取资格;对录取后无故不报到或报到后无故自行退出等情节严重者,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十六条 培训对象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某一专科临床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培训基地负责培训档案资料的留存与管理工作。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翔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国家过程管理平台或《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培训年限一般为2年。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2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养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专科临床的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培训方式以参加本专科临床实践能力培训为主,按照国家和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每年由毕教办和专业基地组织新学员参加入院教育,包括医院概况、职业道德、公共理论、培养计划与要求、人际沟通与团队合作、临床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训练与考核等。

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应加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注重培训过程管理和监控,成立院级专家督导组,建立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开展质量检查、评价与反馈。

第六章 专业基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基地申报和评审管理

专业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由毕教办牵头,根据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相关规定统筹协调,组织相应专业按规定程序申报,迎接相应评审及定期检查和督导。我院专业基地共有7个,包括省专培基地6个,分别为牙体牙髓科、牙周病科、口腔黏膜科、儿童口腔科、正畸科、口腔修复科,国家试点专科为口腔颌面外科。

第二十二条 专业基地运行管理

各专业基地根据国家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对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基地的要求,积极配合培训基地下达的任务,努力进行专业建设,做好培训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自身培训及管理能力,并对培训基地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师资管理

培训基地负责对专培师资资格进行审定,院毕教办和专业基地积极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提高师资的带教能力。并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保证培训质量。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工作纳入住专一体化管理,作为职称评审和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专业基地考核管理

对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专业基地教学小组定期向医院毕教委或毕教办报告培训工作情况,并接受定期检查指导。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培医师的日常管理由专业基地负责,招收、注册、年度考核、结业等由毕教办统一进行组织,人力资源部、医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同管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六条 凡在我院参加专科医师规培的医师均须将执业地点注册在我院。

第二十七条 培训年限一般为2年。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不超过2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休假管理

(一) 专科规培医师培训期间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休假权利,但须服从临床工作安排,实行轮休制度。

(二) 专科规培医师休假由毕教办负责管理,休病假须具备相应病情诊断证明。

(三) 因特殊情况须请事假的,3天以内由本人申请,所在基地负责人批准,回院后利用休假补齐所缺培训,由基地负责人审核销假;请事假3天以上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基地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毕教办批准,回院后持基地负责人签字的证明到毕教办销假,并须补齐所缺培训。

(四)专科规培医师事假时间过长,不能在当年补齐所缺培训,须延期培训。事假超过2周,病假超过1月则不能在当年补齐培训,须延期培训。休病、事假期间停发相应培训补贴。因个人原因导致的延期培训,医院不再发放补助,由专科医师个人负责。

第八章  培训师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师资(以下简称“专培师资”)包括专科医师指导教师、教学管理师资和专科医师导师。

第三十条 培训师资应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师资培训并取得师资合格证书。专科医师指导教师需符合国家和省卫健委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教学管理师资应具有在培训基地中从事专科医师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管理工作的经验。

专科医师导师从指导教师中选拔。

第三十一条 培训基地制订专培师资的遴选、培训、激励与管理制度,实行住专一体化管理,实行教学双向评价。培训基地对培训师资的个人素养、教学能力和教学管理工作效果进行年度考评,培训对象在出科考核后对师资进行满意度评价。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双向评价结果作为师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绩效奖励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九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业基地考核管理

专业基地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人员架构、管理制度,制定专培计划并严格按培训细则要求实施培训,将培训过程管理资料,日常教学记录、考核原始资料等保存完好。

第三十三条 带教师资考核管理

专业基地应定期对师资带教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发放带教津贴,兑现奖惩。

第三十四条 专培医师考核管理

专培医师应按规定实行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四级考核制度,各级考核完全合格方可结业。

第三十五条 若在培训过程中有违反医院、科室的规章制度或造成医疗差错、事故的,按照医院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相应医疗、法律等责任。

第八章 培训保障

第三十六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临床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同级同类人员相关待遇。

第三十七条 保证收入水平。社会人由培训基地视其学历层次、年级层别、职称取得情况、培训表现和临床工作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收入标准并承担全部培训补助,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在岗同等条件临床医生工资水平确定,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办理。委培学员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除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外,培训基地适当发放生活补助。委派单位和培训基地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结束后必须回到原单位工作,培训基地不得留用。

第九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毕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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